成都达州商会宣汉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达州商会宣汉分会,简称“成都宣汉商会”。
第二条 本会系民间团体,由在成都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宣汉籍工商业者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弘扬巴人土家文化,传承宣汉血性阳刚、重情重义的人文精神;凝聚在蓉宣汉商界力量,整合资源,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宣商企业家整体形象;突出发展主题,培育中小企业,努力提升宣商企业的自身素质和竞争实力;进一步促进蓉宣两地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协作,为两地经济繁荣发展、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本《章程》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宣汉县工商业联合会和成都达州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成都达州商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成都达州商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k区26栋(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 收集、整理、传递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动态,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介和投资贸易信息;
(三)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 为宣汉籍人士在蓉投资、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介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
(五) 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的社会活动,协助做好杰出会员代表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六) 帮助会员牵线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广告事务代理、社保、商标事务代理等业务;
(七) 帮助会员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
(八) 开办本会网站、刊物,为宣传本会、会员形象展示、业务推广提供服务;
(九) 吸引和引导蓉宣两地企业双向投资、共同发展;
(十) 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宣汉、成都两地党政机关和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 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不按标准交纳一次性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聘任或解聘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理事规模较大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立即组织召开),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在会长不在时可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方可任职;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会长若干。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人选;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照本会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期、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相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以及本会重要行政会议;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四)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按照:会员0.5万元,理事、监事 1万元,副会长10万元,常务副会长15万元,监事长20万元,执行会长20万元,会长 30万元标准一次性交纳。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办法:(1)会费收入投放到会员企业(由理事会决定),按年收取20%的资金占用费。(2)会员因故退会,按照退会时间次年1月一次性100%退还给本人。 会费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费用;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事会、上级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6年1月 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